是社会上人人唾弃又人人叫骂的不轨行为。她先去找律师,叫律师为她写状纸,帮她打官司,律师听了她的陈述,告诉她,仅她掌握的这些材料,还不好告这女人,因为她陈述的内容中没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充其量只是道德范畴里面的问题,就是这种问题,罗虹也拿不出证据。她说那女人与她男人勾勾搭搭,有两性关系,证据呢?就是拿出这种证据,也告不出啥名堂。律师告诉她,那女人与她的丈夫有没有登记过结婚,如果有,就可告她重婚罪,罗虹说没有。律师又问她,他们两个有没有同居在一起,罗虹说,也没有,只是隔三差五的,他们会鬼混到一块儿。实际上,就罗虹说的这鬼混到一块儿的事,她也没有证据,这种事也不好弄到证据,就是弄到证据,又能怎样?最后律师好心地劝她,这种事就别乱跑法院打官司了,没法打,打也打不出个名堂,人家法院恐怕压根儿就不受理这种捕风捉影的事。当然,罗虹并没有告诉律师她的丈夫是干什么的,姓啥名谁,她也没有告诉律师自己的身份,她只是一心地想告那一个人,破坏她家庭幸福的那个女人。她琢磨琢磨律师的话,觉得也有道理,就放弃告状打官司的念头,转而去找报社和杂志社了。她想叫记者或是作家写写那个第三者,她还说,她愿意为这事出钱,只要能照着她的意思写,再把文章登在报纸和杂志上,她愿意出大价钱,她有钱。话说到这份儿上,那些报社和杂志社还是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这种事涉及个人隐私,弄不好当事人会将媒体告上法庭的,还是不做为好,若一定要做,还要弄出个雄雌,还得走法律程序。说话的人并不知道为这事她先去咨询过律师的。终于,在她找的许多报社、杂志社中,有一家杂志社答应考虑考虑这事,并与她相互交换了电话号码。罗虹明白,这种杂志社是冲着她愿意出钱来的,只要钱出得到位了,他们自然会写的。不日之后,杂志社的人找到了罗虹,他递给罗虹一张名片,名片上写的是“自由撰稿人文章”,当然还有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名片的背面是业务范围,其中有代写上访信函、诉讼状纸、人物传记、纪实文学、遵命文字、隐私秘密。罗虹看了这张名片,大开了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