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梅梅尔走廊条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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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梅梅尔走廊条约(4/4)

1.铁路的所有权与主权象征:

条约规定,该铁路在立陶宛境内的路段,其“名义上的所有权”归属于立陶宛国家铁路公司。

2.管理权与实质控制:

条约成立了“梅梅尔-苏俄铁路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德、苏、立三方派代表组成。委员会设在梅梅尔。然而,在投票权上,德国和苏俄各拥有三票,立陶宛拥有一票。

3.安全保障与驻军权:

为确保这条“生命线”的绝对安全,条约授权德意志人民共和国和苏俄有权在铁路沿线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驻扎“护路部队”。德军负责梅梅尔港至立陶宛中段的安保,苏军负责立陶宛中段至苏俄边境的安保。驻军人数、地点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实为德苏)商定。立陶宛政府不得在驻军区域内部署任何武装力量。

4.经济利益与过境费:

作为对立陶宛“主权”和“领土”被穿越的补偿,条约规定立陶宛政府可以收取固定的、象征性的铁路过境费。同时,三国之间通过该铁路运输的货物享受关税豁免。

最终,在德苏两国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压力下,《关于梅梅尔至苏俄铁路建设、管理与安全保障的三国条约》(简称《梅梅尔走廊条约》)正式签署。

签署仪式上,韦格纳、契切林和巴尔特鲁沙蒂斯分别在文件上签字。

韦格纳神色从容,契切林面带微笑,而巴尔特鲁沙蒂斯的手则在微微颤抖,他知道这份条约将使立陶宛永远处于德苏的阴影之下,但为了避免即刻的亡国之祸,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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