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农业合作社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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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农业合作社(3/4)

农田地的事了。主席说,这是为了杜绝新的剥削,是为了保障所有劳动农民的根本利益,不是为了把农民手里的地抢走。”

一位年轻些、充满理想主义激情的委员接口道:

“我完全支持主席的决定!土地私有是万恶之源!我们必须从根本上铲除它。合作社是通向社会主义农业的必由之路,早搞比晚搞强!”

“光有热情不够,同志。”

负责政策研究的副主任推了推眼镜,更加务实,

“关键是怎么搞?

‘土地国有’这四个字怎么写进法律?

‘集体使用’的权责怎么界定?

收获的粮食,交了国家的,留了集体的,剩下按劳分配,这个‘劳’怎么计算?

是看出工天数,还是看干活的质量和强度?这些细则不搞清楚,下面执行起来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就会搞歪,好心办坏事。”

博尔曼点点头:

“这正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

法律条文的事情,我们会同司法部门的同志一起研究起草,必须清晰、严密,堵死任何漏洞。

当务之急,是拿出一个合作社建设的示范章程草案。”

博尔曼引导着讨论:

“首先,关于土地。

在章程里要明确,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德意志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拥有永久且排他的经营权。

国家保障这种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同时,社员退出合作社时,不能带走土地,土地由集体重新安排。这一点,要在社员加入前就反复讲清楚。”

“其次,关于生产资料。 社员的耕牛、农具,可以折价入社,价款分期偿还,或者作为股份参与少量分红,但主要分配方式必须是按劳分配。我们要引导,不能强迫。”

“第三,关于组织管理。

合作社必须设立社员大会,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生产计划、分配方案、重大开支,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要防止合作社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变成新的‘庄主’!”

“第四,关于与国家的衔接。

经济委员会的希法亭同志那边,我们会紧密对接。

合作社可以优先、以优惠价格获得国家提供的良种、化肥和农机服务。

同时,合作社的余粮,国家商业部门要保证按保护价收购,并且确保工业品,比如布匹、煤油、盐和新式农具,能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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